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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院与新疆机场集团定向招生三方协议

发布日期:2024-06-26    作者:     来源:     点击: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定向培养本科生协议书

甲方(定向单位):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学生): 身份证号码:

丙方(学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航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经甲方、丙方考核,确定乙方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招收专业本科生培养对象(未签订协议的考生不予注册)。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了解乙方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现实表现的权利,与丙方共同配合,对乙方进行教育培养和管理。

(二)甲方在乙方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接收乙方入职。甲方根据单位人力资源配备需求情况,兼顾学生生源地属地化和就近原则安排乙方到地州市支线机场工作,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接收丙方移交的乙方材料。确因乙方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专业岗位入职标准的,甲方可视情况在定向工作地点范围内安排其他适合岗位工作。

(三)甲方在乙方服务期限满三年后,对乙方予以考核,对胜任其所在岗位工作的,可按大学学费70%标淮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不胜任其所在岗位工作未通过考核的,甲方有权予以转岗、待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符合丙方招生章程相关专业的录取条件。

(二)乙方在校期间与学校非企业定向招生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乙方在校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业,按照常规教学计划安排在四个学年内毕业,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公共英语三级证书。

(四)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报考研究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出国留学等。

(五)乙方完成学业后,必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到所属支线机场工作,按时与甲方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按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

(六)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未满提出辞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以及为其培训培养等投入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的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本科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丙方发现乙方不符合招生章程相关专业的录取条件的,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三)乙方在校就读期间,丙方应严格管理,为乙方完成学业提供与非企业定向招生的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和环境,监督乙方在校学习情况,并定期将乙方学习、生活及现实表现反馈甲方。

(四)在乙方毕业时,将乙方学籍档案、党团关系等材料移交甲方。

第四条 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在四个学年内完成学业的;

2. 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公共英语三级证书的;

3.乙方毕业时不符合甲方入职条件,包括但不限定于入职体检不合格和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乙方录取至毕业离校或退学期间为限。

(三)乙方在毕业分配时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不按时与甲方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或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支付甲方定向培养违约金肆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是建立在乙方被丙方录取并注册的基础之上,如果乙方未被录取或者录取但未被注册,本协议自动无效。

(二)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或另附协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在外部相关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和甲方人力资源需求紧张的客观条件下,甲方可适当放宽本协议终止条件。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复印无效。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终止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二)乙方违约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告知通知书形式告知甲方和丙方,在甲方和丙方均同意前,不为其办理其它有关就业的手续或证明材料。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丙方(盖章):